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家鴻(原名溫成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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