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聖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
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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