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苹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陸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四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溫苹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7日止累計105,458
元正未給付,其中100,335元為消費款;4,234元為循環
利息;88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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