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瑀宸(原名胡雅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壹拾參元,
及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6488號)
緣債務人胡瑀宸於民國102年04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
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
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03
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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