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秝誱(原名林玉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五,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按月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6477號)
(一)查債務人林玉珊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
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5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71,160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
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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