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呈昕
楊湘琳
一、債務人蔡呈昕、楊湘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肆
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呈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仟柒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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