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德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百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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