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221號
TPDV,108,司促,16221,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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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Wacker Chemie AG


法定代理人 Dr. Ralf Widmer

法定代理人 Dr. Christian Westermeier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以敦律師

法定代理人 余景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歐元貳仟柒佰零捌萬肆仟玖佰捌拾柒
  元貳角,前述金額得於清償時按台灣銀行當日歐元牌告現金
  賣出匯率折付新臺幣,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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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