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盈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星創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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