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197號
TPDV,108,司促,16197,20191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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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余展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欽泰國際有限公司(TAISUN FOODS & MARKETING C
      O., LIMITED)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舜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欽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信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柒萬參仟伍佰陸拾肆元
  壹角,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七.五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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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欽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欽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