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119號
TPDV,108,司促,16119,2019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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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銀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肆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6119號)
(一)緣債務人賴銀樑於民國97年11月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8年9月10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
   臺幣175,940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168,050元為自
   民國97年11月5日起至民國108年9月10日之消費款,新臺
   幣7,890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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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