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072號
TPDV,108,司促,16072,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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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景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陸佰壹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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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