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040號
TPDV,108,司促,16040,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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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李明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素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壹仟壹佰零參萬零貳
  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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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