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028號
TPDV,108,司促,16028,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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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紀淑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汪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至多以三
  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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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