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紀淑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汪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至多以三
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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