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958號
TPDV,108,司促,15958,2019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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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碁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以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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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碁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