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779號
TPDV,108,司促,15779,2019102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79號
聲 請 人 創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博文 
相 對 人 互立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 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 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 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工程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 僅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並未提出與相對人間之工程契約, 亦未釋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且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名稱亦與 存證信函記載不一致,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10月1日送達聲請 人,逾期仍未補正,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 ,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創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立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