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738號
TPDV,108,司促,15738,2019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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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培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永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與相對人因債權債務關係所
  生之款項,該金額之請求,非票據關係所生,故其利息之利
  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
  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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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