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598號
TPDV,108,司促,15598,2019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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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5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元,及其中㈠新
  臺幣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捌萬伍仟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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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