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迎新
代 理 人 孫大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佛禪寺
法定代理人 印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萬元,及其中㈠
新臺幣壹仟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伍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