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49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躍興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連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建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利息起算日。二、年利率6%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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