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177號
TPDV,108,司促,15177,2019100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健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佰柒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