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216號
TPDV,108,司,216,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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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法定代理人 沈政安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欣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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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