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法定代理人 沈政安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欣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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