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蔡泉榮
上列聲請人為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 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法第322 條定有明文。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 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396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翔建設公司 )已於民國64年9 月18日解散,並選任龔琅生為清算人,但 龔琅生於82年間死後,公司仍有土地繼承登記在龔琅生之妻 兒名下,迄未完成清算,茲聲請人為立翔建設公司之股東, 爰依法聲請選派清算人。
三、查立翔建設公司前於64年8 月10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 任龔琅生為清算人,主管機關於同年9 月18日完成解散登記 ,嗣龔琅生於82年12月21日死亡,立翔建設公司迄未向本院 呈報新任清算人,依立翔建設公司章程亦無選任清算人之規 定等情,固有立翔建設公司64年8 月10日股東會議事錄、公 司章程、龔琅生戶籍謄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立翔建 設公司登記卷宗核閱屬實。然立翔建設公司之董事尚有蔡泉 榮、林鐘源,亦有立翔建設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且為聲請人所不否認,故依前揭說明, 若立翔建設公司之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即應以董事為法 定清算人,尚無由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 請選派清算人,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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