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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8年度,27號
TPDV,108,原訴,27,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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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原   告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 
訴訟代理人 林梅芬 
被   告 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運金 
被   告 胡惠玲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羅運金承受被告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地位,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 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有所明定。二、經查,被告亞洲國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0 月1日更名為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變更法定代理 人為羅運金,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憑,揆諸首 揭說明,自應由羅運金聲明承受法定代理人之地位。惟當事 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 權裁定命羅運金承受被告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之地位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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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國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