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微字,108年度,9號
TPDV,108,再微,9,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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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微字第9號
再審原告  錢偉晨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花旗(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本院107
年度消小上字第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再審原告之再審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萬7,389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
、第436 之32條第4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再
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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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