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75號
TPDV,107,重訴,575,2019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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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原   告 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隆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盧姵君律師
      林琬瑩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律師
      吳祚丞律師
      楊智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鄭優 ,嗣變更為謝繼茂,並經謝繼茂於民國108年5月27日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㈡第573頁),於法核無不合,自應 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依電信法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 臺服務」(MOD),原告係頻道營運商,向被告租用平臺, 提供頻道節目供用戶訂購收視,並委託被告代收費用、開發 及管理用戶等。為便利觀眾一次購足,原告與其他頻道業者 合作,由各營運商分別提供自家頻道及優惠價格,於100年 組成「家庭豪華套餐」(下稱豪華套餐)聯合銷售給用戶, 截至103年7月止,豪華套餐共計有82.7萬用戶訂購。詎被告 竟違反原告委任之意旨,自103年8月起利用掌握原告用戶資 料之機會,以提供錯誤訊息之方式,將豪華套餐之用戶違法 移轉至家庭餐(精選+精選B),導致豪華套餐用戶數減少 近19萬戶,造成原告每月收視費收入減少近新臺幣(下同) 2,000萬元。嗣兩造衍生諸多爭議,於104年5月間達成和解



,就「移轉客戶」部分以口頭約定被告應設法將用戶數補回 (下稱系爭口頭協議),就「不當扣減營收攤分金額」及「 侵害著作權」部分則另做成和解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 。然因用戶數未回復,被告同意對原告減收上架費,作為賠 償原告用戶數減少之損害,並於105年5月11日簽訂「MOD頻 道營運商上下架契約書家庭豪華套餐附約」(下稱系爭105 年5月11日套餐附約),將被告得向原告收取之上架費等費 用,從原來「代收之頻道費總額13.2%」調減至「5%」, 並溯及自105年1月起生效。豈料,於106年5月間議定新約之 際,被告要求所有頻道營運商自106年7月起一律以頻道費收 入之20%充付上架費,然豪華套餐當時的用戶數僅約69萬戶 ,距離被移轉前之原狀尚有近14萬戶之差距,故被告無法依 系爭口頭協議回復用戶數,屬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 困難,亦拒絕以「減收上架費」方式賠償原告之損失。而於 目前「依收視率比例分潤」下,豪華套餐每月收視費270元 ,原告頻道在豪華套餐之收視率佔比約為40.48%,則原告 之每戶收視費收入為109.296元,以銷售之折扣八折計算, 14萬戶之收視費為1,224萬1,152元,再扣除應支付被告之20 %上架費,原告每月淨損失為979萬2,921.6元。為此,爰依 系爭口頭協議、民法第54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 賠償自106年8月至107年1月止共6個月,原告因豪華套餐用 戶數未能回復之損失5,875萬7,50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5,875萬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以現金或等值之 彰化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原告為租用MOD平臺將其所代理之頻道上架,及 與其他頻道營運商合組套餐聯合銷售,與被告所授權簽約之 北區分公司簽訂「MOD頻道營運商上下架契約書」(下稱上 下架契約)及「MOD頻道營運商上下架契約書家庭豪華套餐 附約」契約書(下稱豪華套餐附約)。嗣原告與被告間之上 下架契約及豪華套餐附約之契約期間均於106年6月30日屆滿 ,因原告與被告間就新豪華套餐附約之費用抵充及相關契約 重要事項處理仍無共識,且並未同意經其他多數營運商一致 合意之套餐契約商業條件,僅就上下架契約與原告簽訂新約 ,則自106年7月1日起兩造間即不存在豪華套餐附約所定之 權利義務關係。又套餐是營運商自行組成之銷售方案,MOD 平臺之功能開發、服務推廣、宣傳與用戶之開發、管理,均 是被告基於經營MOD平臺,為爭取MOD用戶及增加自身收益所 當為,係被告對股東所負之經營義務,非受原告委任處理事 務,亦無專為原告開發訂閱豪華套餐用戶之義務;且MOD平



臺上不同營運商之多種套餐為爭取MOD用戶訂閱,各得自行 提出優惠方案進行銷售,套餐間之用戶數增減係因MOD用戶 退租或套餐間之競爭所造成,MOD用戶也依據個人喜好需求 或預算等因素訂閱頻道,屬客戶自主決定範疇,與被告無涉 ,故被告並無原告所稱「洗客戶」之行為,亦未曾與原告成 立系爭口頭協議,被告同意將上架費充付比例調整為5%, 僅係基於發展MOD業務所為之商業判斷;而每年度之上架費 充付比例係以該年度契約存續期間為限,並非永續不變,契 約期限屆滿後,於下次之新約必須重新約定,上架費之充付 比例實係被告與營運商間每次議訂新約調整商業協商條件, 與原告所謂「補償」無關,則原告依系爭口頭協議、民法第 544條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均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8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原告與被告授權之臺灣北區分公司於104年11月6日簽訂上下 架契約,約定契約有效期間自104年5月1日起至105年6月30 日止;於104年5月22日訂定系爭協議書,原告同意撤回對被 告提出返還契約價金之民事訴訟及侵害著作權之刑事告訴, 並約定自104年5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原告應支付被 告之上架費、電路費及帳務處理費為被告頻道營收攤分金額 之13.2%。又原告於105年5月11日與被告之臺灣北區分公司 訂定MOD頻道營運商上下架契約第一次增修協議書及系爭105 年5月11日套餐附約,延展契約有效期間至106年6月30日止 ,並約定原告應給付被告之費用得依營收攤分總額5%予以 充付,並以實際充付金額為應支付金額等情,有上下架契約 、系爭協議書、第一次增修協議書、系爭105年5月11日套餐 附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363頁至第384頁、第459頁至 第463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本件原告主張自103年8 月起以提供錯誤訊息之方式,將豪華套餐之用戶違法移轉至 家庭餐,導致豪華套餐用戶數減少近19萬戶,嗣被告於104 年5月間以口頭承諾補回原有家庭豪華餐之訂閱戶數,卻未 能回復用戶數,亦不願再以「減收上架費」方式賠償原告之 收視費損失等語,既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揆



諸前揭說明,原告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固據電話錄音譯文、電子布告欄PTT之「MOD」板留言文 章截圖等件(見本院卷㈠第43頁、第45頁、本院卷㈡第213 頁至第225頁),主張被告有「洗客戶」行為,致其受有收 視費減少之損害云云。惟查原告提出之錄音譯文,被告之電 銷人員雖有向用戶稱「豪華餐未來沒有整合」、「豪華餐會 以359收費」、「頻道商漲價」等語,然觀諸證人鄭奕凱當 庭提出較完整之錄音譯文(見本院卷㈡第645頁至第675頁) ,該錄音對話:「(電銷人員)所以我們給老客戶的優惠一 樣是1099,只是你餐會用精選餐來代替」、「(電銷人員) 你大部分都看什麼頻道比較多?(用戶)最近比方寰宇新聞 台呀。(客服)喔!那個沒有。(用戶)或是亞洲衛視最近 比如說發現大絲路..等等之類的。(電銷人員)呵呵,這個 就比較抱歉一點,要不然就要先保持原來的。」、「(電銷 人員)現在是沒有合約,所以我們才會給用戶多一個選擇」 、「(電銷人員)你的優惠幫你移轉到明年的9月,OK嗎? (用戶)明年的9月,如果到時候9月完了以後呢?電銷人員 )那個時候就真的沒辦法再移轉了,你就要用100M的價格的 優惠再加你的豪華餐的費用。」;「(用戶)你昨天說要續 看的話,就一定要換新的方案嗎?。(電銷人員)不一定要 換,只是換新方案費用不會增加,若要維持舊方案,會多了 一些費用。」、「(電銷人員)請問您都看哪台?(用戶) 我都會看寰宇綜合、亞洲綜合、龍華偶像、博斯魅力、請問 這些還會在嗎?(電銷人員)那您還要維持原本的頻道,因 為這些節目都沒有……。如果您希望原本頻道要留著的話, 建議您不要改套餐,改了您會覺得差很多。」;「(用戶) 因為我平常就比較喜歡看個偶像台,還有那個寰宇綜合台, 因為裡面的節目,我就是有持續在看;那如果換新套餐,就 想說我就看不到那些了…。(電銷人員)嗯,那不然你就維 持豪華餐,繼續看豪華餐呀。」等內容,可知被告之電銷人 員係於維持用戶原本費率下介紹用戶其他套餐方案,且電銷 人員曾詢問用戶有無固定觀看之頻道,建議用戶如觀看之頻 道僅涵蓋於豪華套餐內,持續訂閱豪華套餐即可,甚至協助 將用戶現有豪華套餐優惠期間延長,並無強迫或誘使用戶變 更既有套餐內之情事容,則無從僅以電銷人員向用戶稱豪華 套餐將漲價乙節,遽認被告有原告所指「洗客戶」至其他套 餐之行為。
㈢復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所謂相當因果關 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



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 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行為與結果始可謂有 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 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 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 即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26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觀以電子布告欄PTT之「MOD」板中「 豪華餐轉精選+B餐的疑惑」之文章,下方留言內容「套餐 部分,不同人收視需求感受不同、所以更換套餐之前真的要 多確認頻道內容,精選+B餐個人就不考慮,少太多常看頻 道」、「豪華餐才是MOD精髓+1」、「……沒有BBC結果訂 了精選+精選B+豪華」、「我本人常看的就是四五台,轉 換新方案都有沒差」、「還是豪華+精選好,幾乎全包…… 」、「推豪華+精選,不用煩惱想太多」、「看個人需求吧 」、「沒有BBC四台我乾脆退光指要光世代加豪華餐就好… …」,足認用戶係依據套餐價格、頻道內容、套餐頻道數目 、個人喜好、收視習慣或其他需求等因素為訂閱與否及訂閱 何種頻道組合之決定,非被告電銷人員僅稱原有豪華套餐將 漲價,即可影響用戶轉換訂閱頻道。又被告為了擴展其MOD 用戶數,自須藉由提供多種頻道組合之套餐吸引大眾,進而 選擇使用MOD平臺,被告協助各個不同套餐進行宣傳行銷, 乃屬當然;各頻道營運商亦須透過各種不同頻道聯合銷售方 式,滿足MOD用戶多元需求,以增加自己頻道之訂戶數;且 於MOD平臺外,尚有有線電視可供民眾選擇,於此數位匯流 相互競爭之環境下,豪華套餐用戶數自然有所消長,縱被告 之電銷人員曾向用戶介紹其他頻道組合,亦不必然導致豪華 套餐客戶訂閱數減少,顯難認被告之電銷人員前揭行為,與 豪華套餐用戶數之流失,原告受有收視費銳減損害之結果間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四、綜上所述,原告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違法移轉用戶 之「洗客戶」情事,亦無法證明豪華套餐訂閱戶數減少係肇 因於被告,則原告依系爭口頭協議、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其所受收視費減少之損害,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 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 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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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