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原 告 金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信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被 告 日商‧改源製藥株式會社(KAIGEN PHARMA CO.,LTD .) 法定代理人 中桐信夫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蕭秀玲律師被 告 台灣希比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山中貴裕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蕭秀玲律師 王信仁律師複 代理人 沈佩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0月28日上午10時0 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