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7年度,21號
TPDV,107,訴更一,21,2019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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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
原   告 金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信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被   告 日商‧改源製藥株式會社(KAIGEN PHARMA CO.,LTD
      .)   

法定代理人 中桐信夫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蕭秀玲律師
被   告 台灣希比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中貴裕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蕭秀玲律師
      王信仁律師
複 代理人 沈佩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0月28
日上午10時0 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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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希比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