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773號
TPDV,107,訴,3773,2019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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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73號
上 訴 人 朱闕提琴

視同上訴人 朱慧珍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和信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關於本訴
及反訴各為新臺幣(下同)173萬3942元,合計346萬788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02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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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