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44號
上 訴 人 博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季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景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
第2644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40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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