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7年度,12號
TPDV,107,海商,12,2019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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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2號
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即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保險字第 77號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經於民國 107年10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經原告具狀聲請續行訴訟,有原告108年10月2日遞狀之聲請 續行訴訟狀可憑,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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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