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1號
原 告 國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璇
原 告 右昀營造有限公司(原大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貝慧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慧仙律師
黃啟銘律師
被 告 鑫群豪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信良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奕璇為原告國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國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峻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原為蔡瑪麗,現已變更為李奕璇,有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按。茲因李奕璇迄今未代理國 峻公司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李奕璇既為國峻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得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為國峻公司 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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