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342號
TPDV,107,勞訴,342,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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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42號
原   告 李銀枝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瑞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宏謀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彭楚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1 月6日
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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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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