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42號
原 告 李銀枝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瑞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宏謀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彭楚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1 月6日
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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