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311號
TPDV,107,勞訴,311,2019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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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11號
 
原   告 劉溪全 
      楊秀春 
      蘇鳳英 
      林雨潤 
      林裕明 
      馮意淨 
      林碩茂 
      黃元龍 
      劉逸玲 
      李素勤 
      劉美祝 
      陳文進 
      林蓁佑 
      蔡昆宏 
      施詠鐙 
      王安定 
      陳淑娟 
      魯幸屏 
      黃孟玫 
      林嘉姿 
      李欣容 
      陳薇園 
      林軒瑩 
      莊子慧 
      林弘翔 
      林志政 
      陳芷妮 
 
被   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6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 月20日或21日送達原告,或於同年月22日寄存原告住所地之警 察機關,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 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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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