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280號
TPDV,106,重訴,1280,2019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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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80號
 
上 訴 人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 
上 訴 人 黃壯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種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254,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2元
,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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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