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76號
原 告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9月20日所
為判決,於108年10月21 日提起上訴。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84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7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