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087號
TPDV,106,訴,4087,2019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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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佺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兆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騰
公司)、姜首騰姜義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於原審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53,020元
,及自民國106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兆騰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075,601元,
及自106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
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後,上訴人不服,於108年10月12日具狀提
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關於駁回下列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並命:一、被上訴人姜首騰姜義盛應就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兆騰
公司給付上訴人2,075,601元,及自106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二、被上訴
人兆騰公司、姜首騰姜義盛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2,977,419元
,及自106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乃就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5,053,020元(計算式:2
,075,601元+2,977,419元=5,053,02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
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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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佺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