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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565號
TPDV,106,簡上,565,2019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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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蕭涵云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被 上訴 人 玫瑰欣欣大樓後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彩鳳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邱仁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字第320 號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下稱另案)之裁判,其判決結果 就被上訴人得否依民國105 年3 月12日玫瑰欣欣大樓後棟第 1 屆第1 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中第五議案之費率收取管 理費,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7 年11月9 日裁定 命在另案訴訟終結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另案訴訟業已終結,已於108 年6 月28日判決,同年 8 月5 日確定等情,有另案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及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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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