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治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聯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彭柏勳、
吳俊賢、張愛莉、楊書涵、李川香、徐原城(原名徐園程)間因
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八二○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壹
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伍佰零肆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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