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820號
TPDV,105,重訴,820,2019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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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治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聯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彭柏勳
吳俊賢、張愛莉楊書涵李川香徐原城(原名徐園程)間因
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八二○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壹
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伍佰零肆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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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