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5年度,210號
TPDV,105,重國,210,2019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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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展綱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代理人  宋銘樹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黃曙光 
訴訟代理人 陳豊欽 
      弓培城 
      林仲良 
      陳萬愷 
      張貝君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10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 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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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