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423號
TPDV,104,訴,3423,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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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23號
原   告 許碧霞 
      許鑫鴻 


      許淑君(即許承曾之承受訴訟人)




      許淑瑛(即許承曾之承受訴訟人)


      許淑華(即許承曾之承受訴訟人)


      許淑桂(即許承曾之承受訴訟人)








      許楊妙(即許承曾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雙晉 

被   告 許六合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許春來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複 代理人 巫念衡律師
      郭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0月3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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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