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572號
TPDV,102,訴,4572,2019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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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72號
原   告 黃景晶 
      黃茂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莅薰律師
被   告 陳陸熹 
      李娟娟 
      楊竣愉 
      張翔  

      祁建嬌 
      林政毅 
      林彥甫 
      韓德美 

      張秀津 

      曾佩玲 



      張玫  

      吳美貞 


      韓進慧 

      高愛容 

      張齡玲 

      陳靜嘉 


      郭大為 


      杜季芳


      楊繡安 


      陳淑琴 

      楊錫濸 

      顏麗娟 
      井天文 
      黃小敏 
      陳淑齡 

      李佳恬 
      陳美媛 

      陳采蓮 
      李棟樑 


      陳宜君 
      陳宜仁 
      林壽美 


      張建國 

      張詅鈞 

      黃滿香 


      孫學漪 



      劉家馴 

上三十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趙懷琪律師
被   告 李棋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932 號撤銷管理規約事件訴訟 之裁判,其判決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3 年 7 月9 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終結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932 號 、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527號、最高法院108 年度 台上字第329號判決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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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