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37號
原 告 郭藝君
被 告 潘坤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70號侵占遺失物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 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潘坤茂被訴於民國107年11月6日晚間9時40分許, 侵占告訴人遺留於被告駕駛計程車內之APPLE MacBook Pro 13吋筆記型電腦及APPLEIPHONE IX手機,涉犯侵占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案件,業經本院於108年10月28日以108年度易字第 87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 事訴訟移轉至本院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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