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56號
TPDM,108,附民,156,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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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郭仁豐
被   告 李振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8號(原為108年度審訴字第95
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洪翠芬
                  法 官 劉宇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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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