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437號
TPDM,108,訴,437,20191017,1

1/3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36號
                   108年度訴字第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子聖



選任辯護人 歐翔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457
號、108年度偵字第2458號、108年度偵字第2459號、108年度偵
字第2460號、108年度偵字第2461號),與追加起訴(108年度偵
字第2466號、108年度偵字第2467號、108年度偵字第2468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子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葉子聖自民國107年1月間起,與不詳真實姓名年籍,綽號分 別為「洛杉磯天使」、「櫻木花道」、「楓葉」、「芝加哥 小熊」、「西雅圖水手」、「多倫多藍鳥」、「坦帕灣魔鬼 魚」、「羽絨新肌感」、「亞特蘭大老鷹」(即柯良耀)及 「火箭」(即陳君武)等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全部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 由暱稱「洛杉磯天使」之成年人交付白色蘋果廠牌IPHONE6 手機1支予葉子聖,作為葉子聖與詐欺犯罪組織成員聯絡領 款事宜使用之工作機,且該詐欺集團每天創立一個微信群組 ,葉子聖即以暱稱「洛杉磯道奇」使用該工作機內之微信通 訊軟體,並由暱稱「洛杉磯天使」之人將葉子聖拉入群組。 嗣由該詐欺集團機房之成年成員先撥打電話向如附表一所示 之被害人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 人各自陷於錯誤,並分別依該詐欺集團之指示將渠等如附表 一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內,而葉子聖則 先行依「芝加哥小熊」(起訴書誤載為「洛杉磯天使」)於 微信中之指示至不特定地點,見有紙袋即拿取該紙袋內提款 卡後,等待由「櫻木花道」、「楓葉」所傳送之測試提款卡 及領取提款卡內金額等訊息內容,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領款 時、地,分別領取如附表二所示提領金額後,再依「洛杉磯



天使」指示扣除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4,000元不等 之報酬後,將所提領之上揭款項送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不特 定公廁、公園等地點後離開。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中山分局、信義分局、中正第一分局、萬華分局、彰化縣警 察局北斗分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子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 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 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36號卷二,下稱本院卷二,第87、95 頁),並各有如附表一、附表二「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 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任意性自白有上開證據足資佐 證,堪認與事實相符,應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另如附表一編號13被害人許晉榜遭詐騙後 第三次匯入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帳戶;及如附表一編號24 告訴人陳紫雯於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時間匯入所示帳戶,則 於款項匯入之時,該筆金錢已置於被告及詐騙集團之實力支 配下,縱因該2筆匯款經銀行凍結,致被告未及提領,仍不 影響其犯罪之既遂,附此敘明。
㈡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 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是共同之行為決意不 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 ,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而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 自架設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至假冒店家、收集取得人 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示被害人匯款、向被害人取 款分贓等各階段,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 罪。查,本案被告加入詐欺集團知悉所從事之行為係整體詐



騙行為分工之一環,其縱未親自參與詐騙工作,亦未必知悉 其他共犯詐騙告訴人之實際情況及內容,然其係為達成不法 所有之詐欺取財犯罪目的,分工參與詐騙集團取得告訴人財 物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並從中獲取利潤、賺取報酬 ,堪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應就 詐欺集團成員實行之行為共同負責,是被告與綽號「洛杉磯 天使」、「櫻木花道」、「楓葉」、「芝加哥小熊」、「西 雅圖水手」、「多倫多藍鳥」、「坦帕灣魔鬼魚」、「羽絨 新肌感」、「亞特蘭大老鷹」(即柯良耀)及「火箭」(即 陳君武)之成年人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就上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 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復衡以受詐騙之人 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 單一被害人將一個或多個帳戶內之款項,分散轉帳匯款入詐 欺正犯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一日、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 帳戶者,故而若以被告提款日期、次數,或所提領帳戶之匯 款轉入次數,作為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恐嫌失當 。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0所示犯行間,因被害人均不相 同,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同一被 害人雖有數次匯款行為,惟此係各詐欺取財行為,使被害人 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應只成立一加重詐欺取財罪,是附表 一編號6、7、8、9、10、12、13、14、15、27、31、32、34 、37、39所示告訴(被害)人數次匯(存)款,僅各論為一 罪,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因需款孔急,貪圖 不法所得而參與本案40次詐欺犯行,並以集團、分工方式為 本案詐欺行為,所造成本案被害人財產上損害之程度非微, 並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影響,且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以彌補過錯,所為甚有不該,兼衡其犯罪參與程度、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自述國中畢業、入監前在工 地工作、月收入2萬多元、未婚等情(見本院卷二第95頁) ,暨其犯行所造成之損害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五、沒收:
㈠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 採之共犯連帶說,已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為沒 收或追徵之見解。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 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



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01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 ,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 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犯罪所得 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 第38條之追徵,亦同,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另因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 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由證明為 已足(刑法第38條之2立法理由第2點參照)。 ㈡查,本件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其提款報酬為所 領款項之1%,是此部分所得,自屬被告為本件詐欺犯罪之犯 罪所得。承上,被告由附表二編號1至16所提領之總金額為 1,565,400元,再以提領總金額1%計算,可得知被告之犯罪 所得應為15,654元【計算式:1,565,4001%=15,654】, 且上揭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孟令士、周慶華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告訴人或被害│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匯入金額 │匯入金融帳戶帳號 │有無│證據名稱及出處 │
│號│人 │ │ │(新臺幣)│ │提告│ │
│ │ │ │ │ │ │ │ │
├─┼──────┼────────┼────┼─────┼─────────┼──┼───────────┤
│1 │莊其勳 │於107年1月3日下 │107年1月│2萬9,985元│彰化商業銀行許依炘│有 │1.證人即告訴人莊其勳於│
│ │ │午5時35分許撥打 │3日晚間7│(未含手續│帳號: │ │ 警詢之證述(見臺北地│
│ │ │電話,向莊其勳詐│時25分許│費15元) │(009) │ │ 檢署107年度偵字第851│
│ │ │稱其於DEVILCASE │ │ │00000000000000 │ │ 0號卷,下稱偵一卷, │
│ │ │及線材網路店家購│ │ │ │ │ 第43至49頁) │
│ │ │物時因工作人員疏│ │ │ │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失,將其設定成批│ │ │ │ │ 像翻拍照片、熱點資料│
│ │ │發商,須操作自動│ │ │ │ │ 案件詳細列表(見偵一│
│ │ │櫃員機更正云云,│ │ │ │ │ 卷,第21頁、第219頁 │
│ │ │致莊其勳陷於錯誤│ │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3.交易明細表(見本院 │
│ │ │指示轉帳 │ │ │ │ │ 108年度審訴字第137號│
│ │ │ │ │ │ │ │ 卷,下稱審訴卷,第 │
│ │ │ │ │ │ │ │ 226頁) │
├─┼──────┼────────┼────┼─────┼─────────┼──┼───────────┤
│2 │翁素燕 │於107年1月3日晚 │107年1月│3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有 │1.證人即告訴人翁素燕於│
│ │ │間6時23分許撥打 │3日晚間 │ │慧馨帳號: │ │ 警詢之證述(見偵一卷│
│ │ │電話,向翁素燕詐│9時23分 │ │(006) │ │ ,第63至69頁、第71至│
│ │ │稱其於網路購物時│許 │ │0000000000000 │ │ 73頁) │
│ │ │因重複訂購被認定│ │ │ │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為批發商,須操作│ │ │ │ │ 像翻拍照片、熱點資料│
│ │ │自動櫃員機更正云│ │ │ │ │ 案件詳細列表(見偵一│
│ │ │云,致翁素燕陷於│ │ │ │ │ 卷,第21頁、第227至 │
│ │ │錯誤,依詐欺集團│ │ │ │ │ 229頁) │
│ │ │成員指示轉帳 │ │ │ │ │3.交易明細表(見審訴卷│
│ │ │ │ │ │ │ │ ,第401頁) │
├─┼──────┼────────┼────┼─────┼─────────┼──┼───────────┤
│3 │陳智翔 │於107年1 月3日晚│107年1月│2萬9,985元│彰化商業銀行許依炘│有 │1.證人即告訴人陳智翔於│
│ │ │間7時許撥打電話 │3日晚間 │(未含手續│帳號: │ │ 警詢之證述(見偵一卷│
│ │ │,向陳智翔之同學│8時29分 │費15元) │(009) │ │ ,第25至28頁) │
│ │ │張誠詐稱需請友人│許 │ │00000000000000 │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像翻拍照片、熱點資料│




│ │ │方能取回遭自動櫃│ │ │ │ │ 案件詳細列表(見偵一│
│ │ │員機保管之金融卡│ │ │ │ │ 卷,第21頁、第219頁 │
│ │ │云云,致陳智翔陷│ │ │ │ │ ) │
│ │ │於錯誤,依詐欺集│ │ │ │ │3.交易明細表(見審訴卷│
│ │ │團成員指示無褶存│ │ │ │ │ ,第226頁) │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4 │陳文賢 │於107年1月3日晚 │107年1月│7,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有 │1.證人即告訴人陳文賢於│
│ │ │間7時47分許撥打 │3日晚間 │(未含手續│慧馨帳號: │ │ 警詢之證述(見偵一卷│
│ │ │電話,向陳文賢詐│7時47分 │費15元) │(006) │ │ ,第57至61頁) │
│ │ │稱其於網路購物簽│後某時許│ │0000000000000 │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收物品時誤簽成批│ │ │ │ │ 像翻拍照片、熱點資料│
│ │ │發欄,須操作自動│ │ │ │ │ 案件詳細列表(見偵一│
│ │ │櫃員機更正云云,│ │ │ │ │ 卷,第21頁、第227至 │
│ │ │致陳文賢陷於錯誤│ │ │ │ │ 229頁)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3.交易明細表(見審訴卷│
│ │ │指示存入至右列帳│ │ │ │ │ ,第401頁) │
│ │ │戶 │ │ │ │ │ │
├─┼──────┼────────┼────┼─────┼─────────┼──┼───────────┤
│5 │華文玉 │於107年1月3日晚 │107年1月│2萬9,987元│第一商業銀行高慧馨│有 │1.證人即告訴人華文玉於│
│ │ │間8時許撥打電話 │3日晚間 │(未含手續│帳號: │ │ 警詢之證述(見偵一卷│
│ │ │,向華文玉詐稱其│9時13分 │費15元) │(007) │ │ ,第101至107頁) │
│ │ │於雄師旅行社訂購│許 │ │00000000000 │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機票,因工作人員│ │ │ │ │ 像翻拍照片、熱點資料│
│ │ │疏忽導致重複扣款│ │ │ │ │ 案件詳細列表(見偵一│
│ │ │,須操作自動櫃員│ │ │ │ │ 卷,第19頁、第223至 │
│ │ │機驗證比對云云,│ │ │ │ │ 225頁) │
│ │ │致華文玉陷於錯誤│ │ │ │ │3.交易明細表(見審訴卷│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第471頁) │
│ │ │指示轉帳 │ │ │ │ │ │
├─┼──────┼────────┼────┼─────┼─────────┼──┼───────────┤
│6 │鄭佳羽 │於107年1月3日晚 │107年1月│2萬9,912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有 │1.證人即告訴人鄭佳羽於│
│ │ │間8時許撥打電話 │3日晚間 │ │慧馨帳號: │ │ 警詢之證述(見偵一卷│
│ │ │,向鄭佳羽詐稱 │9時31分 │ │(006) │ │ ,第75至81頁) │
│ │ │其於網路購物時設│許 │ │0000000000000 │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定錯誤成分期付款├────┼─────┤ │ │ 像翻拍照片、熱點資料│
│ │ │,須操作自動櫃員│107年1月│2萬9,912元│ │ │ 案件詳細列表(見偵一│
│ │ │機解除云云,致鄭│3日晚間 │ │ │ │ 卷,第21頁、第227至 │
│ │ │佳羽陷於錯誤,依│9時33分 │ │ │ │ 229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許 │ │ │ │3.交易明細表(見審訴卷│




│ │ │轉帳 │ │ │ │ │ ,第401頁、第421頁)│
│ │ │ ├────┼─────┼─────────┤ │ │
│ │ │ │107年1月│2萬9,98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 │ │
│ │ │ │4日凌晨1│ │慧馨帳號: │ │ │
│ │ │ │時47分許│ │(822)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7 │游燕儒 │於107年1月3日晚 │107年1月│2萬9,099元│彰化商業銀行許依炘│有 │1.證人即告訴人游燕儒於│
│ │ │間8時許撥打電話 │3日晚間 │ │帳號: │ │ 警詢之證述(見偵一卷│
│ │ │,向游燕儒詐稱其│8時34分 │ │(009) │ │ ,第51至55頁) │
│ │ │於訂購旅遊行程時│許 │ │00000000000000 │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個人資料外洩,導├────┼─────┤ │ │ 像翻拍照片、熱點資料│
│ │ │致重複刷卡,須操│107年1月│2萬9,989元│ │ │ 案件詳細列表(見偵一│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3日晚間 │ │ │ │ 卷,第21頁、第219頁 │
│ │ │云云,致游燕儒陷│8時48分 │ │ │ │ ) │
│ │ │於錯誤,依詐欺集│許 │ │ │ │3.交易明細表(見審訴卷│
│ │ │團成員指示轉帳 ├────┼─────┤ │ │ ,第226至227頁) │
│ │ │ │107年1月│2萬9,985元│ │ │ │
│ │ │ │3日晚間 │(未含手續│ │ │ │
│ │ │ │8時54分 │費15元) │ │ │ │
│ │ │ │許 │ │ │ │ │
│ │ │ ├────┼─────┤ │ │ │
│ │ │ │107年1月│2萬8,985元│ │ │ │
│ │ │ │3日晚間 │(未含手續│ │ │ │
│ │ │ │8時57分 │費15元) │ │ │ │
│ │ │ │許 │ │ │ │ │
├─┼──────┼────────┼────┼─────┼─────────┼──┼───────────┤
│8 │康小芸 │於107年1月3日晚 │107年1月│2萬9,985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有 │1.證人即告訴人康小芸於│
│ │ │間8時2分許撥打電│4日凌晨1│ │慧馨帳號: │ │ 警詢之證述(見偵一卷│
│ │ │話,向康小芸詐稱│時35分許│ │(822) │ │ ,第83至87頁) │
│ │ │其於歡樂鹿網路購│ │ │000000000000 │ │2.交易明細表(見審訴卷│
│ │ │物時,因工作人員│ │ │ │ │ ,第421頁) │
│ │ │設定錯誤導致重複├────┼─────┤ │ │ │
│ │ │訂購,須操作自動│107年1月│7,985元 │ │ │ │
│ │ │櫃員機取消云云,│4日凌晨 │ │ │ │ │
│ │ │致康小芸陷於錯誤│1時37分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許 │ │ │ │ │
│ │ │指示存入至右列帳│ │ │ │ │ │
│ │ │戶 │ │ │ │ │ │
├─┼──────┼────────┼────┼─────┼─────────┼──┼───────────┤




│9 │鄭巧心 │於107年1月3日晚 │107年1月│2萬3,985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有 │1.證人即告訴人鄭巧心於│
│ │ │間8時8分許撥打電│3日晚間 │(未含手續│慧馨帳號: │ │ 警詢之證述(見偵一卷│
│ │ │話,向鄭巧心詐稱│9時1分許│費15元) │(822) │ │ ,第89至99頁) │
│ │ │其於瘋狂賣客購物│ │ │000000000000 │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網站購物,在簽收│ │ │ │ │ 像翻拍照片、熱點資料│
│ │ │物品時誤簽成經銷├────┼─────┤ │ │ 案件詳細列表(見偵一│
│ │ │商,須操作自動櫃│107年1月│4,001元 │ │ │ 卷,第19頁、第221頁 │
│ │ │員機更正云云,致│4日凌晨1│ │ │ │ ) │
│ │ │鄭巧心陷於錯誤,│時35分 │ │ │ │3.交易明細表(見審訴卷│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第421頁) │
│ │ │示轉帳 │ │ │ │ │ │
├─┼──────┼────────┼────┼─────┼─────────┼──┼───────────┤
│10│曹鈞皓 │於107年1月3日晚 │107年1月│2萬9,989元│第一商業銀行高慧馨│有 │1.證人即告訴人曹鈞皓於│
│ │ │間某時許撥打電話│3日晚間 │ │帳戶: │ │ 警詢之證述(見偵一卷│
│ │ │,向曹鈞皓詐稱其│9時57分 │ │(007) │ │ ,第111至115頁) │
│ │ │於網路購物時,因│許 │ │00000000000 │ │2.交易明細表(見審訴卷│
│ │ │工作人員設定錯誤│ │ │ │ │ ,第471頁) │
│ │ │導致重複訂購成為├────┼─────┤ │ │ │
│ │ │經銷商,須操作自│107年1月│4,985元 │ │ │ │
│ │ │動櫃員機取消云云│3日晚間 │ │ │ │ │
│ │ │,致曹鈞皓陷於錯│10時6分 │ │ │ │ │
│ │ │誤,依詐欺集團成│許 │ │ │ │ │
│ │ │員指示轉帳 │ │ │ │ │ │
├─┼──────┼────────┼────┼─────┼─────────┼──┼───────────┤
│11│黃平和 │於107年1月16日晚│107年1月│1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林陳亞│有 │1.證人即告訴人黃平和於│
│ │ │間9時許撥打電話 │17日上午│ │帳號: │ │ 警詢之證述(見臺北地│
│ │ │,向黃平和之妻蔡│11時1分 │ │(009) │ │ 檢署107年度偵字第 │
│ │ │麗金詐稱為其姪女│許 │ │00000000000000 │ │ 12449號卷,下稱偵二 │
│ │ │「蔡吟盈」而欲借│ │ │ │ │ 卷,第253至255頁) │
│ │ │款云云,致黃平和│ │ │ │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陷於錯誤,依詐欺│ │ │ │ │ 像翻拍照片(見偵二卷│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第57至67頁;臺北地│
│ │ │ │ │ │ │ │ 檢署107年度偵字第736│
│ │ │ │ │ │ │ │ 6號卷,下稱偵三卷, │
│ │ │ │ │ │ │ │ 第39至47頁) │
│ │ │ │ │ │ │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 │ 簡便格式表、匯款單、│
│ │ │ │ │ │ │ │ 交易明細表(見偵二卷│
│ │ │ │ │ │ │ │ ,第256頁、第261頁;│
│ │ │ │ │ │ │ │ 偵三卷,第127頁、第 │




│ │ │ │ │ │ │ │ 156頁) │
├─┼──────┼────────┼────┼─────┼─────────┼──┼───────────┤
│12│鄭貴文 │於107年1月18日晚│107年1月│4萬9,123元│彰化商業銀行林陳亞│有 │1.證人即告訴人鄭貴文於│
│ │ │間6時49分許撥打 │18日晚間│ │帳號: │ │ 警詢之證述(見偵二卷│
│ │ │電話,向鄭貴文詐│8時33分 │ │(009) │ │ ,第273至277頁) │
│ │ │稱其於雄獅旅遊訂│許 │ │00000000000000 │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購機票時,因工作├────┼─────┤ │ │ 像翻拍照片(見偵二卷│
│ │ │人員疏失設定成常│107年1月│4萬9,282元│ │ │ ,第57至67頁;偵三卷│
│ │ │飛客戶,須操作自│18日晚間│ │ │ │ ,第41至47頁;臺北地│
│ │ │動櫃員機取消云云│8時34分 │ │ │ │ 檢署107年度偵字第864│
│ │ │,致鄭貴文陷於錯│許 │ │ │ │ 3號卷,下稱偵四卷, │
│ │ │誤,依詐欺集團成├────┼─────┤ │ │ 第127至131頁) │
│ │ │員指示轉帳 │107年1月│2萬9,985元│ │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18日晚間│ │ │ │ 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
│ │ │ │9時39分 │ │ │ │ 表(見偵二卷,第282 │
│ │ │ │許 │ │ │ │ 頁;偵三卷,第127至 │
│ │ │ ├────┼─────┼─────────┤ │ 129頁;偵四卷,第19 │
│ │ │ │107年1月│2萬9,98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林│ │ 頁) │
│ │ │ │18日晚間│ │怡均帳號: │ │ │
│ │ │ │9時49分 │ │(812) │ │ │
│ │ │ │許 │ │00000000000000(起│ │ │
│ │ │ │ │ │訴書誤載為00000000│ │ │
│ │ │ │ │ │89073) │ │ │
│ │ │ ├────┼─────┼─────────┤ │ │
│ │ │ │107年1月│4萬9,989元│彰化商業銀行林陳亞│ │ │
│ │ │ │19日凌晨│ │帳號: │ │ │
│ │ │ │0時16分 │ │(009) │ │ │
│ │ │ │許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107年1月│4萬9,989元│ │ │ │
│ │ │ │19日凌晨│ │ │ │ │
│ │ │ │0時18分 │ │ │ │ │
│ │ │ │許 │ │ │ │ │
├─┼──────┼────────┼────┼─────┼─────────┼──┼───────────┤
│13│許晉榜 │於107年1月18日晚│107年1月│2萬9,98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林│未表│1.證人即被害人許晉榜於│
│ │ │間8時47分許撥打 │18日晚間│(未含手續│怡均帳號: │示 │ 警詢之證述(見偵二卷│
│ │ │電話,向許晉榜詐│10時16分│費15元) │(812) │ │ ,第355至357頁) │
│ │ │稱其於明洞購物網│許 │ │00000000000000(起│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站購物,在簽收物├────┼─────┤訴書誤載為00000000│ │ 像翻拍照片(見偵四卷│
│ │ │品時誤簽成重複訂│107年1月│2萬9,985元│89073) │ │ ,第129至131頁) │




│ │ │單,須操作自動櫃│18日晚間│(未含手續│ │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員機取消云云,致│10時20分│費15元) │ │ │ 簡便格式表、匯款單、│
│ │ │許晉榜陷於錯誤,│許 │ │ │ │ 交易明細表(見偵二卷│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第358頁、第360頁、│
│ │ │示存入右列帳戶 │107年1月│2萬9,985元│中華郵政林怡均帳號│ │ 第365頁;偵四卷,第 │
│ │ │ │18日晚間│(未含手續│: │ │ 19頁;審訴卷,第221 │
│ │ │ │10時2分 │費15元) │(700) │ │ 頁) │
│ │ │ │許(起訴│ │00000000000000 │ │ │
│ │ │ │書誤載為│ │ │ │ │
│ │ │ │10時3分 │ │ │ │ │
│ │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游心惠 │於107年1月18日晚│107年1月│2萬9,982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林│有 │1.證人即告訴人游心惠於│
│ │ │間9時4分許撥打電│18日晚間│(未含手續│怡均帳號: │ │ 警詢之證述(見偵二卷│
│ │ │話,向游心惠詐稱│10時31分│費15元) │(812) │ │ ,第309至311頁) │
│ │ │其於網路購買電影│許 │ │00000000000000(起│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票時設定錯誤,須│ │ │訴書誤載為00000000│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解│ │ │89073) │ │ │
│ │ │除分期付款云云,├────┼─────┼─────────┤ │ 像翻拍照片(見偵二卷│
│ │ │致游心惠陷於錯誤│107年1月│2萬9,985元│彰化商業銀行林陳亞│ │ ,第63至67頁;偵三卷│
│ │ │,依詐欺集團成員│18日晚間│(未含手續│帳號: │ │ ,第43至47頁;偵四卷│
│ │ │指示存入右列帳戶│10時46分│費15元) │(009) │ │ ,第131至133頁) │
│ │ │ │許 │ │00000000000000 │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簡便格式表、匯款單、│
│ │ │ │107年1月│2萬9,98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林│ │ 交易明細表(見偵二卷│
│ │ │ │18日晚間│(未含手續│怡均帳號: │ │ ,第317至319頁;偵三│
│ │ │ │10時58分│費15元) │(812) │ │ 卷,第129頁;偵四卷 │
│ │ │ │許 │ │00000000000000(起│ │ ,第19頁) │
│ │ │ │ │ │訴書誤載為00000000│ │ │
│ │ │ │ │ │89073) │ │ │
│ │ │ ├────┼─────┼─────────┤ │ │
│ │ │ │107年1月│1萬3,985元│彰化商業銀行林陳亞│ │ │
│ │ │ │18日晚間│(未含手續│帳號: │ │ │




│ │ │ │11時1分 │費15元) │(009) │ │ │
│ │ │ │許 │ │00000000000000 │ │ │
├─┼──────┼────────┼────┼─────┼─────────┼──┼───────────┤
│15│廖婕嵐 │於107年1月18日晚│107年1月│2萬9,98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林│有 │1.證人即告訴人廖婕嵐於│
│ │ │間9時28分許撥打 │18日晚間│ │怡均帳號: │ │ 警詢之證述(見偵二卷│
│ │ │電話,向廖婕嵐詐│10時19分│ │(812) │ │ ,第335至337頁) │
│ │ │稱其於嚴選服飾購│許 │ │00000000000000(起│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物網站購物時,因│ │ │訴書誤載為00000000│ │ 像翻拍照片(見偵二卷│
│ │ │工作人員疏失,設│ │ │89073) │ │ ,第63頁;偵四卷,第│
│ │ │為重複多筆訂單,├────┼─────┼─────────┤ │ 129至133頁) │
│ │ │須操作提款機取消│107年1月│1萬33元 │中華郵政林怡均帳號│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云云,致廖婕嵐陷│18日晚間│ │: │ │ 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
│ │ │於錯誤,依詐欺集│9時51分 │ │(700) │ │ 表(見偵二卷,第344 │
│ │ │團成員指示轉帳 │許 │ │00000000000000 │ │ 頁、第346頁;偵四卷 │
│ │ │ │ │ │ │ │ ,第19頁;審訴卷,第│
│ │ │ │ │ │ │ │ 221頁) │
│ │ │ │ │ │ │ │ │
├─┼──────┼────────┼────┼─────┼─────────┼──┼───────────┤
│16│曾浩辰 │於107年1月19日晚│107年1月│2萬9,985元│王道商業銀行蕭偉傑│有 │1.證人即告訴人曾浩辰於│
│ │ │間8時50分許撥打 │19日晚間│ │帳號: │ │ 警詢之證述(見臺北地│
│ │ │電話,向曾浩辰詐│9時38分 │ │(048) │ │ 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22│
│ │ │稱其於網路購物時│許 │ │00000000000000 │ │ 26號卷,下稱偵五卷,│
│ │ │,因超商店員疏失│ │ │ │ │ 第29至33頁) │
│ │ │,導致重複訂購,│ │ │ │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須操作提款機取消│ │ │ │ │ 像翻拍照片、熱點資料│
│ │ │云云,致曾浩辰陷│ │ │ │ │ 案件詳細列表(見偵五│
│ │ │於錯誤,依詐欺集│ │ │ │ │ 卷,第21至27頁) │
│ │ │團成員指示轉帳 │ │ │ │ │3.匯款單、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交易明細表(見偵五卷│
│ │ │ │ │ │ │ │ ,第39頁、第41頁;審│
│ │ │ │ │ │ │ │ 訴卷,第391頁) │
├─┼──────┼────────┼────┼─────┼─────────┼──┼───────────┤
│17│張遠愷 │於107年1月19日晚│107年1月│2萬9,985元│王道商業銀行蕭偉傑│有 │1.證人即告訴人張遠愷於│
│ │ │間8時22分許撥打 │19日晚間│(未含手續│帳號: │ │ 警詢之證述(見偵五卷│
│ │ │電話,向張遠愷詐│9時59分 │費15元) │(048) │ │ ,第43至45頁) │
│ │ │稱其於惡魔鋁合金│許 │ │00000000000000 │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購物網站購物時,│ │ │ │ │ 像翻拍照片、熱點資料│
│ │ │因出貨錯誤,標示│ │ │ │ │ 案件詳細列表(見偵五│
│ │ │為批發商,須操作│ │ │ │ │ 卷,第21至27頁) │




│ │ │提款機取消云云,│ │ │ │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致張遠愷陷於錯誤│ │ │ │ │ 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表(見偵五卷,第49頁│
│ │ │指示轉帳 │ │ │ │ │ ;審訴卷,第391頁) │
├─┼──────┼────────┼────┼─────┼─────────┼──┼───────────┤
│18│溫存煜 │於107年1月19日下│107年1月│2萬9,985元│王道商業銀行蕭偉傑│未表│1.證人即被害人溫存煜於│
│ │ │午5時12分許撥打 │19日晚間│ │帳號: │示 │ 警詢之證述(見偵五卷│
│ │ │電話,向溫存煜詐│10時9分 │ │(048) │ │ ,第55至59頁) │
│ │ │稱其於富山旅行社│許 │ │00000000000000 │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訂購旅遊行程時,│ │ │ │ │ 像翻拍照片、熱點資料│
│ │ │因個資遭洩漏,須│ │ │ │ │ 案件詳細列表(見偵五│
│ │ │操作提款機平衡帳│ │ │ │ │ 卷,第21至27頁) │
│ │ │務云云,致溫存煜│ │ │ │ │3.交易明細表、受理詐騙│
│ │ │陷於錯誤,依詐欺│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集團成員指示轉帳│ │ │ │ │ 表、交易明細表(見偵│
│ │ │ │ │ │ │ │ 五卷,第61頁、第75頁│
│ │ │ │ │ │ │ │ ;審訴卷,第391頁) │
├─┼──────┼────────┼────┼─────┼─────────┼──┼───────────┤
│19│白哲睿(起訴│107年1月8日下午5│107年1月│2萬6,985元│三信商業銀行張南華│有 │1.證人即告訴人白哲睿於│
│ │書誤載為白皙│時許撥打電話,向│8日晚間 │(未含手續│帳號: │ │ 警詢之證述(見偵二卷│
│ │睿) │白皙睿詐稱為翔翼│6時26分 │費15元) │(147) │ │ ,第69至73頁) │
│ │ │通訊之服務人員,│許 │ │0000000000 │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因不慎將其升級為│ │ │ │ │ 像翻拍照片(見偵二卷│
│ │ │高級會員,須操作│ │ │ │ │ ,第49至51頁) │
│ │ │提款機取消云云,│ │ │ │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致白皙睿陷於錯誤│ │ │ │ │ 簡便格式表、匯款單、│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交易明細表(見偵二卷│
│ │ │指示轉帳 │ │ │ │ │ ,第89頁、第91頁;審│
│ │ │ │ │ │ │ │ 訴卷,第260頁) │
├─┼──────┼────────┼────┼─────┼─────────┼──┼───────────┤
│20│蔡明原 │107年1月8日下午6│107年1月│2萬9,989元│三信商業銀行張南華│有 │1.證人即告訴人蔡明原於│
│ │ │時7分許撥打電話 │8日晚間 │ │帳號: │ │ 警詢之證述(見偵二卷│
│ │ │,向蔡明原詐稱其│6時44分 │ │(147) │ │ ,第99至102頁、第103│
│ │ │於網路購物時,因│許 │ │0000000000 │ │ 至104頁) │
│ │ │訂單設定錯誤變成│ │ │ │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廠商訂單,須操作│ │ │ │ │ 像翻拍照片(見偵二卷│
│ │ │提款機解除取消,│ │ │ │ │ ,第51頁) │
│ │ │致蔡明原陷於錯誤│ │ │ │ │3.匯款單、受理詐騙帳戶│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指示轉帳 │ │ │ │ │ 交易明細表(見偵二卷│




│ │ │ │ │ │ │ │ ,第115頁、第126頁;│
│ │ │ │ │ │ │ │ 審訴卷,第261頁) │
├─┼──────┼────────┼────┼─────┼─────────┼──┼───────────┤
│21│陳俊廷 │107年1月18日下午│107年1月│1萬123元 │第一商業銀行楊志明│有 │1.證人即告訴人陳俊廷於│
│ │ │4時54分許撥打電 │18日下午│ │帳號: │ │ 警詢之證述(見偵二卷│
│ │ │話,向陳俊廷詐稱│5時30分 │ │(007) │ │ ,第131至135頁) │
│ │ │其於網路賣家TARG│許 │ │00000000000 │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ET SPORTS購物時 │ │ │ │ │ 像翻拍照片(見偵二卷│
│ │ │,因設定錯誤導致│ │ │ │ │ ,第51至53頁) │
│ │ │重複扣款,須操作│ │ │ │ │3.交易明細表(見偵二卷│
│ │ │提款機解除云云,│ │ │ │ │ ,第142頁;審訴卷, │
│ │ │致陳俊廷陷於錯誤│ │ │ │ │ 第478頁)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轉帳 │ │ │ │ │ │
├─┼──────┼────────┼────┼─────┼─────────┼──┼───────────┤
│22│莊雯婷 │107年1月18日下午│107年1月│3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楊志明│有 │1.證人即告訴人莊雯婷於│
│ │ │6時許撥打電話, │18日晚間│(未含手續│帳號: │ │ 警詢之證述(見偵二卷│
│ │ │向莊雯婷詐稱為 │6時12分 │費15元) │(007) │ │ ,第147至149頁) │
│ │ │165反詐騙專線專 │許 │ │00000000000 │ │2.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
│ │ │員,其昨天遭詐騙│ │ │ │ │ 像翻拍照片(見偵二卷│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