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慧音
具 保 人 張弘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
字第146 號、108 年度執字第5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弘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 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弘岳因被告余慧音詐欺案件,經依 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於民國108 年3 月 27日繳納現金(收據號碼:108 年刑保字第123 號)後將被 告予以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余慧音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3 月27日指定保證 金3 萬元,並由具保人張弘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而被告所犯上開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41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8 年3 月27日108 年刑保字第123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份在卷足憑。
㈡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無正當 理由不到案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 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8 年8 月8 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40296號函、臺北檢署檢 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 、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參以聲請人另已發函通 知具保人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仍未到案之事實 ,有臺北地檢署108 年7 月25日、同年9 月24日北檢泰規10 8 年執5510號通知書各1 份及臺北地檢署送達證書2 份附卷 為憑。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 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 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