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053號
TPDM,108,聲,2053,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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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聲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聲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聲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 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9月,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 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新竹地方法103年度訴字第72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該案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133號、最高法院以104 年台上字101號駁回上訴確定,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訴字第597號、104年度訴字第25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 確定,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0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受刑人於104年4月27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 8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892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 日期為110年4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0日,經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3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892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 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 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錦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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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