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178號
TPDM,108,簡,2178,2019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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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孟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扣案之吸食器壹組」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安非他命注射針筒伍支」。 理 由
一、查本院於民國108年8 月27日所為之108年度簡字第2178號刑 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有關「扣 案之吸食器壹組」之記載係「扣案之安非他命注射針筒伍支 」之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子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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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