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長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撤銷緩
刑之宣告(108 年度執聲字第1799號、106 年度執保字第20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長榮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長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5 年,於106 年5 月9 日確定 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即106 年4 月24日、106 年5 月2 日另 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108 年9 月19 日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3045號判決上訴駁回(原審判處有期 徒刑2 年10月)確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 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5 年,而 於106 年5 月9 日確定;復於緩刑前之106 年4 月24日、10 6 年5 月2 日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6 年度訴字第636 號、107 年度訴字第272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 年10月、3 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4 月,受 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 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年,應執行有期 徒刑2 年10月,受刑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8 年9 月26日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304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 有前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並在緩刑期內受逾6 個月 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應撤銷 緩刑宣告之規定,洵堪認定。從而,聲請人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 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