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緝字,108年度,39號
TPDM,108,審附民緝,39,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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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緝字第39號
原   告 陳筠婷
被   告 許正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8 年度審易緝字第5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陳筠婷於本院108 年度審易緝字第56號被告許正元被 訴竊盜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 判 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趙耘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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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