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8年度,1725號
TPDM,108,審簡,1725,201910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7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秋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8年度審易字第222
8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陳秋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魔幻水指彩、山茶花強化潤甲去光水各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秋雪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2228號卷第 50頁)」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陳秋雪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業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施 行,修正前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 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5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 結果,修正後之刑度顯較修正前為重,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 ,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 告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1 年度上訴字第24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5年1月30日 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7年2月15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被告前已因與本 案為相同罪質之強盜案件入監執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物品,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非可 取,惟念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昂揚商行巫啟弘 達成調解,此有本院108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49號調解筆錄 在卷可查(見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2228號卷第52-1頁), 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所竊得之乳汁香辣牛肉乾、天津甘栗 、完美持色雙用眉筆,已由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1 紙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13頁),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 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竊取財物之價值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竊得之乳汁香辣牛肉乾、天津甘栗、完美持色雙用眉筆 ,業已發還被害人,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被告竊得之魔幻水指彩、山茶花強化 潤甲去光水各1 個,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 發還予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第1 項前段、 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唐仲慶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奕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1/1頁


參考資料